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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保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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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保73号
  • 案件名称

    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保73号申请人: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办公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X2XB84。法定代表人:姜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壮,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观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8L8MFXXK。法定代表人: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尚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湖进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甘家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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