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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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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95号之二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环城东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56087344R。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长城路同富康水田工业区厂房E一层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8613P。法定代表人:吴军。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在在XXX(账号:XXX)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二、若该银行存款不足,则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在XXX(账号:XXX)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张芮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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