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继刚、杨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3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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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056号案件名称
宋继刚、杨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继刚;杨娜;张宝哲;黄文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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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3民初2056号 原告黄X,男, 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严宏春,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X,男, 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住邹平县,农民,身份证号:372XXXXXXXXXXXXXXX。被告杨X,女, 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X,男, 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黄X诉被告宋X、杨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柳雅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代理人,被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X、杨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诉称,2017年被告宋X、杨X做生意期间与其在槐树关镇相识,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3万元,年息4500元,由陈X民承担担保责任,后陈X民死亡,由张X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8月10日其到被告宋X居住地索要欠款,被告宋X承诺还款但未兑现,其于2021年7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万元,利息1449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宋X未做答辩。被告杨X辩称,其与被告宋X已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有划分,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还款责任由宋继刚承担。被告张X辩称,在原担保人陈X民逝世后,因为其系杨X的姑父,被告杨X找到被告张X,让其为杨X、宋X向黄X的借款作担保。2018年9月其同原告去了山东找到宋X要求偿还欠款,宋X给了1.1万元;2019年4月5日其同原告去山东找到宋X,宋X重新出具借条一张;2020年6月30日其同原告去山东宋X家中,宋X给了1500元差旅费。起诉前宋X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0元,让其转交给黄X,黄X拒绝接受。其只承担担保责任,不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X、杨X做生意期间与原告黄X相识。2017年3月11日被告宋X、杨X向原告黄X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期限一年,利息4500元,陈X民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9月陈X民死亡。2018年9月10日被告张X在该借条上签字“本人愿意担保负责督促宋杨二人还清本息,张X”。2019年4月2日原告黄X同被告张X去山东省XX县XX镇XX村宋X家中, 双方结算后宋X偿还了2019年4月2日之前的利息,经黄X、宋X、张X三人协商,被告宋X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今借到黄X现金叁万元利息月息1分5厘,期限一年,利息合计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费用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合计3660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百元,时间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立据时间2019年4月2日,借款人宋X,2019年4月2日”,被告张X在借条签字“本人愿意担保还清本息违约后果自负,张X”并按捺指印。2020年8月15日原告黄X同被告张X再次去山东省XX县XX镇XX村要求被告宋X还款,宋X支付二人差旅费1500元。2021年3月1日,宋X通过微信向张X转账2000元请其转交给原告黄X,并提出与原告黄X订立还款协议,原告拒绝接受。2021年7月22日,原告黄X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宋X、杨娜还款本金3万元,利息14490元,被告张X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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