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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春、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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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83号
  • 案件名称

    王宏春、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宏春;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83号申请人:王宏春,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城御熙苑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142727196304261559。被申请人: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824ME27646113。法定代表人:冯二红,系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王宏春与被申请人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稷山县清河镇农商支行账号为658191010300000005790的存款671220元予以冻结;并以其所有的晋M0C578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晋MDU567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现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村民委员会在稷山县清河镇农商支行(账号为:658191010300000005790)的存款67122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王宏春所有的晋M0C578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对申请人王宏春所有的晋MDU567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87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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