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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少华、金嘉豪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民再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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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民再17号
  • 案件名称

    金少华、金嘉豪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金少华;金嘉豪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民再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少华,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娥,系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帮瑞,系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建东,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嘉豪,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娥,系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帮瑞,系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金少华与被申请人马建东及原审被告金嘉豪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宁03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原一审被告金少华、金嘉豪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金少华不服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宁民申2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少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娥、谈帮瑞,被申请人马建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原审被告金嘉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娥、谈帮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金少华称: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合同名为“投资协议”,但合同内容约定一方只提供资金、获取固定回报且不参与经营,应定性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协议约定的45万元应认定为利息,且45万元利息远超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超过36%部分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三、原审被告金嘉豪向丁淑霞、马浩彬账户转款共1077905元,再审申请人现金支付被申请人40000元,通过银行承兑汇款的方式支付400000元,共计1517905元,但二审只认定了1513500元,少认定了4405元;四、二审认定被申请人投入资金839235元缺乏证据支持:1.涉及郑建宁的3万元是被申请人让郑建宁帮忙介绍承揽工程,因工程未承揽,郑建宁将25000退还给了被申请人,另5000元是郑建宁与被申请人为承揽工程用于给他人购买物品,与再审申请人无关;2.839235元款项中的39260元、7000元再审申请人不知情,也未出具过借据:五、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向他人借款110万元用于投资缺乏证据支持:1.被申请人向丁建国借的4万元是金嘉豪在借条上签字,再审申请人不知情,且借条出具后被申请人并未支付;2.杨红军涉及的30万元是杨红军转账给了银川红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不知情,且未向被申请人出具过借条。另10万元虽有借条,但再审申请人未收到款项;六、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万元的违约金错误。再审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1517905元,而被申请人给付的款项未达到150万元,再审申请人并未违约,且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被申请人马建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金少华的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金嘉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金少华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对被申请人马建东给再审申请人金少华投资款的数额,以及再审申请人金少华给被申请人马建东偿还借款的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马建东没有参与涉案工程,其要求再审申请人金少华支付45万元投资所得和20万元违约金,双方之间是否是投资关系,原一、二审没有结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9)宁03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杨志勤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佳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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