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丛钱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2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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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25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丛钱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丛钱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秀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川、黄乐云,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丛钱滋,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丛钱滋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丛钱滋名下无可供划拨的财产、网络资金。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不动产等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3、经查控,被执行人丛钱滋名下有如下保险财产: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财产(已缴纳保费**元),经核实保险公司,该保险为大病保险,可退保险金现金价值**元;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财产(已缴纳保费**元),经核实保险公司,该保险为大病保险,可退保险金现金价值**元。上述两份保险,本院酌定留给丛钱滋作为生存保障,不予划拨。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同意悬赏执行。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为 良审判员 王(晨)野审判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玲 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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