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媛、刘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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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725号案件名称
王清媛、刘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清媛;刘艳红;田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725号原告:王清媛,女,满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刘艳红,女,满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田丰,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王清媛与被告刘艳红、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清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艳红经人介绍认识,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二被告因急用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称几天就还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将40000元转到被告刘艳红的卡上,但二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艳红的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住址及身份信息,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清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王清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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