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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臻达、江苏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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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4386号
  • 案件名称

    华臻达、江苏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华臻达;江苏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4386号申请执行人:华臻达,男,汉族,1992年11月21日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江苏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01号A幢501。法定代表人范松礼,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臻达与被执行人江苏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梁劳人仲案字(2021)第5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同意于2021年3月12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6770)工资及经济补偿进合计人民币42053.29元。逾期不支付的,被申请人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其它劳动权利及义务方面的争议。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臻达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梁劳人仲案字(2021)第50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阳磊书 记 员 谢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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