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要轻、何建成等裴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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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676号案件名称
张要轻、何建成等裴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要轻;何建成;裴同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要轻,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成,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同军,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上诉人张要轻因与被上诉人何建成、裴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要轻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要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忠玲书记员 李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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