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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要轻、何建成等裴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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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676号
  • 案件名称

    张要轻、何建成等裴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要轻;何建成;裴同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要轻,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成,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同军,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上诉人张要轻因与被上诉人何建成、裴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要轻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要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忠玲书记员    李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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