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艳、刘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578号案件名称
余艳、刘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余艳;刘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余艳,女,199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淳,男,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余艳与被执行人刘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皖1125民初6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淳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余艳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125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