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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刘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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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578号
  • 案件名称

    余艳、刘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余艳;刘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余艳,女,199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淳,男,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余艳与被执行人刘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皖1125民初6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淳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余艳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125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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