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张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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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3550号案件名称
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张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张明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550号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高湾街君安小区1#-M8。法定代表人:程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东,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诉被告张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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