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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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78号案件名称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岳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78号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原针织厂旧址幸福小区1号楼北栋门市东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TPHDT69。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岳斌,男,1976年10月2日生,黑山县宾启馨城北区市。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佳书 记 员 齐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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