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超萌、陈姣姣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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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236号案件名称
谢超萌、陈姣姣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超萌;陈姣姣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2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姣姣,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喜马拉雅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超萌,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圣迪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祥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姣姣因与被上诉人谢超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姣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谢超萌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谢超萌于2018年7月相识,于2019年3月9日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20年6月7日,谢超萌在绿地西咸新区绿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订购西咸空港绿地新城六期DK3-11-10503号建筑面积92.76平方米房屋一套,首付款为278102元。因谢超萌首付款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18102元,谢超萌承诺按揭合同审批下来就还款,其向他人借款10万元加上自己存款18102元借给了谢超萌。因双方恋爱关系,谢超萌不愿意打借条,双方协商房屋变更为其与谢超萌两人名字,房屋按照出资比例共有。除定金外剩余首付款双方汇总在其卡上,从其卡上转出,首付款分三笔支付3万元、158102元、9万元。谢超萌于2020年6月12日转付13万元,实际是用于支付房屋部分首付款,非谢超萌所称的彩礼。虽然谢超萌转账备注为彩礼,但双方父母从未见面,也未订婚,认为该13万元为彩礼没有道理。其与谢超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谢超萌一直认为此款就是购房款,并无彩礼的意思。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还证明其出资118102元,谢超萌承诺过为借款,并承诺还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谢超萌辩称,不存在陈姣姣向其借款的事实,陈姣姣向他人借款的事实与其无关,其也不知情。实际客观事实是,2020年6月7日,其以个人名字与绿地集团西咸新区绿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涉案房屋,其个人交了定金3万元。之后陈姣姣为了在房产证上加名便与其协商由双方各自出部分资金购买涉案房屋。2020年6月中旬,陈姣姣与其共同与绿地集团西咸新区绿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为918102元。2020年6月18日,陈姣姣向开发商支付了248102元,分两笔支付,一笔是158102元,另一笔是9万元。2020年7月,双方共同向农业银行贷款64万元,于2020年8月27日起其每月还房贷3600元,共计偿还了6个月,至2021年2月还款金额为21600元。因双方发生矛盾自2021年3月至今停止还贷。陈姣姣所述13万元属于购房款无事实依据,其于2020年6月12日向陈姣姣分两次转账13万元,分别为121000元、9000元。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过程来看,陈姣姣本意是此13万元为彩礼,非购房款。陈姣姣不能在其主张此笔款为彩礼时称13万元为购房款。陈姣姣的本意想在购房合同中将自己的名字加上,但因双方未登记结婚,陈姣姣又不愿意支付购房款,因此陈姣姣便与其商量让其转13万元彩礼。 谢超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姣姣向其返还刷卡19520元和彩礼13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分割其与陈姣姣共有的西咸空港绿地新城六期DK3-11-10503号房屋;3.诉讼费用由陈姣姣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谢超萌与陈姣姣自由相识;2019年3月9日,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20年6月12日,谢超萌向陈姣姣转付彩礼13万元,2020年7月,谢超萌、陈姣姣与绿地集团西咸新区绿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西咸空港绿地新城六期DK3-11-10503号建筑面积92.7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购房总价918102元。谢超萌交纳了定金3万元,谢超萌与陈姣姣共同交付了预付款278102元,贷款64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谢超萌每月还贷3600元。后谢超萌与陈姣姣因矛盾分手。又查,2020年9月11日,陈姣姣刷谢超萌两张信用卡金额分别为4620元、14900元,该两笔刷卡金额合计19520元,陈姣姣用于偿还其弟弟借款。庭审后谢超萌申请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谢超萌与陈姣姣共有的西咸空港绿地新城六期DK3-11-10503号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谢超萌与陈姣姣系自由相识后于2019年7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谢超萌向陈姣姣转账13万元支付彩礼。后谢超萌与陈姣姣闹矛盾不再处对象,陈姣姣也不同意结婚。现谢超萌要求返还彩礼1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陈姣姣辩称收到谢超萌13万元不是彩礼,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谢超萌要求陈姣姣返还刷信用卡19520元,因该费用是双方用于共同购买房屋产生的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处理,本案不予涉及。谢超萌要求13万元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陈姣姣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3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超萌其余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谢超萌已预交,由谢超萌负担108元,一审法院退付谢超萌500元,陈姣姣负担1450元,陈姣姣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谢超萌。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超萌与陈姣姣自由相识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谢超萌向陈姣姣转账13万元作为彩礼,后双方闹矛盾不再相处,陈姣姣也不同意结婚。本案谢超萌要求陈姣姣返还彩礼13万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陈姣姣主张该13万元非彩礼,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谢超萌要求陈姣姣返还刷信用卡19520元。经查,该费用属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产生的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陈姣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陈姣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审 判 员 林 瀚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张 小 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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