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有明、陈文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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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1301号案件名称
单有明、陈文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单有明;陈文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单有明,男,汉族,2001年4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陈文瞳,男,汉族,1994年12月1日出生,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单有明与被执行人陈文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2刑初2号附带民事赔偿生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甘0982执1301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款27400元,被执行人陈文瞳在2021年9月15日已交纳1050元,下剩26350元,被执行人陈文瞳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8日前履行1300元,至本案案款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甘0982执13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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