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浩、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2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212号案件名称
韩浩、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浩;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212号 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与XX路XX中心XX楼XX楼XX室,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被告:韩浩,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1026511X。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小才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990号 下一篇 王敏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48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