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英、徐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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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杨林英、徐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林英;徐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47号。被执行人:杨林英,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瓜坡工商所。申请执行人徐杰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林英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杰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林英名下的住房一套及网吧一个进行评估处置。后案外人侯鹏飞对查封的房产及网吧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异议之诉当中。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杨林英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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