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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易翔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潘朝阳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7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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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7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易翔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潘朝阳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易翔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潘朝阳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易翔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2号1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6ADX78。经营者:杨璐。被执行人:潘朝阳,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易翔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与潘朝阳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易翔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4执1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运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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