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霞、刘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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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842号案件名称
郭春霞、刘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春霞;刘淑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842号原告:郭春霞,女,回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刘淑娟,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郭春霞与被告刘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原告郭春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郭春霞已预付,由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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