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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霞、刘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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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842号
  • 案件名称

    郭春霞、刘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春霞;刘淑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842号原告:郭春霞,女,回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刘淑娟,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郭春霞与被告刘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原告郭春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郭春霞已预付,由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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