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玉与蒋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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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561号案件名称
付小玉与蒋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付小玉;蒋德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561号 原告:付小玉,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蒋德兵,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付小玉诉被告蒋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小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家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小华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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