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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玉与蒋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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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561号
  • 案件名称

    付小玉与蒋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付小玉;蒋德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561号   原告:付小玉,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蒋德兵,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付小玉诉被告蒋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小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家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小华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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