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希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4执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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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433号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希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希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镇泸琴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2AF2N。法定代表人:吴武义。被执行人:商希才,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案件执行费。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尚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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