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曹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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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28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曹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曹珊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28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山西省XX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负责人:王晖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珊,女,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诉被告曹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4103.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按日利率0.05%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1252.59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按最低还款额32703.69元的月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3913.75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分期付款手续费3433.95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曹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了申请表,并承诺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其中合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信用卡使用、还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作出约定。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核准被告申请,并开通信用卡交付被告,其个人账号为XX,卡号为XX。后被告多次使用信用卡消费,却违反合约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4月14日,被告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32703.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约与章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遵守,及时履行清偿义务。现被告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状要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曹珊的地址为芮城县南卫乡新南张村曹家巷8号,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被告一直不在该址,又依原告要求邮寄的地址运城市货场路城市花园进行邮寄送达,但经邮寄信件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不祥,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信件被退回,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原告预交30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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