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补荣、王亚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2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293号案件名称
王补荣、王亚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补荣;王亚龙;王国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补荣,又名王补云,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亚龙,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国耀,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补荣与王亚龙、王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补荣欠款7.6万元。被执行人王国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及申请执行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亚龙、王国耀在银行有存款及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亚龙、王国耀在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亚龙、王国耀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王亚龙、王国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郭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登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昌明、童培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3民初1303号 下一篇 罗山县金盛建材有限公司、彭良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恢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