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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严永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9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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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977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严永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永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9778号 原告: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五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6TN65M。法定代表人:候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钱钱,公司员工。被告:严永祥,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奎,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372元,由重庆新堃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漆恒邦人民陪审员      罗永芳人民陪审员      何庆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媛媛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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