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袁景军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85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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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856号之三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袁景军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袁景军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8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1-1)。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景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袁景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309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已对发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后,执行到位7281.8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亦未到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法院实地走访,同意案件终本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俊生审 判 员 楚会娜审 判 员 俞泽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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