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刚、周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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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534号案件名称
王建刚、周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建刚;周宾;王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刚,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宾,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诉人王建刚因与被上诉人周宾、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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