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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志、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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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862号
  • 案件名称

    王云志、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云志;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862号原告:王云志,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406号。法定代表人:刘士生。被告:唐山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东侧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晓禅。王云志与唐山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云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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