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志、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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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862号案件名称
王云志、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云志;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862号原告:王云志,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406号。法定代表人:刘士生。被告:唐山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东侧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晓禅。王云志与唐山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云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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