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倩、吴明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27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2788号案件名称
李倩倩、吴明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倩倩;吴明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倩,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新河花园**。被执行人:吴明月,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倩倩与被执行人吴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李倩倩与被执行人吴明月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皖0321执2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 祥书 记 员 李琳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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