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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倩、吴明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2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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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2788号
  • 案件名称

    李倩倩、吴明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倩倩;吴明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倩,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新河花园**。被执行人:吴明月,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倩倩与被执行人吴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李倩倩与被执行人吴明月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皖0321执2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 祥书 记 员 李琳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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