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刘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07民督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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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25号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刘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刘某;施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07民督25号申请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39号特变水木融城西北角商业201室。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施某。申请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刘某、施某在2016年9月5日签订了一份《鸿豪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申请人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60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某、施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603.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施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园琴书 记 员 余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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