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高秀娜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84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84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高秀娜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高秀娜;高勇杰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8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大道南一号。被执行人高秀娜,女,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津市馨苑小区4-3-502,身份证号:142703197508261220。被执行人高勇杰,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实验小学,身份证号:142725197609146414。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秀娜、高勇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秀娜、高勇杰名下所拥有的坐落于河津市新兴路馨苑小区4号楼,4幢三单元5楼3502西,权证号:河津市房权证第141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助理原贵民书记员  杨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