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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发、姜丽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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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042号
  • 案件名称

    孟宪发、姜丽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孟宪发;姜丽芝;李金平;孟凡伟;杨振国;王亚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042号原告:孟宪发,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姜丽芝,女,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李金平,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孟凡伟,男,200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杨振国,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王亚平,女,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李金平、姜丽芝、孟凡伟、孟宪发与被告杨振国、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宪发、原告李金平、被告王亚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姜丽芝、孟凡伟、被告杨振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金平、姜丽芝、孟凡伟、孟宪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振国、王亚平给付李金平、姜丽芝、孟凡伟、孟宪发货款23,000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罚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诉讼费由杨振国、王亚平承担。事实和理由:孟宪发、姜丽芝、李金平、孟凡伟系死者孟庆新法定继承人。2014年至2015年间,孟庆新向杨振国、王亚平出售河蚌,交货地点为大安港,杨振国、王亚平拖欠货款23,000元至今未给付。因孟庆新已故,故孟宪发、姜丽芝、李金平、孟凡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支持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金平、姜丽芝、孟凡伟、孟宪发没有提供孟庆新的死亡证明,也没有提供孟庆新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孟庆新已经死亡以及孟宪发、姜丽芝、李金平、孟凡伟与孟庆新的亲属关系,无法认定李金平、姜丽芝、孟凡伟、孟宪发是孟庆新的合法继承人、系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平、姜丽芝、孟凡伟、孟宪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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