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绪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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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832号案件名称
宋绪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绪海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8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绪海,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宋绪海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1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绪海上诉称,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调取《宋绪海个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使用的是上诉人个人维修资金款,上诉人个人维修资金属于上诉人个人财产,被上诉人违法使用上诉人维修资金个人款项,被上诉人应当退回上诉人个人维修资金款项,由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追回上诉人个人维修资金款项,故上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宋绪海个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系由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出具,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具备主体资格。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苏虹羽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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