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1民初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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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1民初1097号案件名称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冲;苏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1民初1097号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玛德名都A区5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金云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喜山,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红冲,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苏霞,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冲、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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