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强、任妤婕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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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738号案件名称
任学强、任妤婕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学强;任妤婕;徐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强,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任妤婕,女,汉族,1996年5月18日出生,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徐东,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学强、任妤婕与被执行人徐东责令退赔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徐东退赔赃款人民币31471元,返还被害人任学强、任妤婕。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任学强、任妤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东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申请执行人任学强、任妤婕申请将被执行人徐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徐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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