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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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39号案件名称
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39号申请人: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FM5N0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社商业中心1-209。被申请人: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0322567Y,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6号208室。申请人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瑞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青岛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姚 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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