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5民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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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民抗6号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玉英;叶若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抗6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一审被告:宋玉英,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一审被告:叶若安,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一审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一审被告宋玉英、叶若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526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提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聊检民监(2021)3715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海洋审 判 员 吉洪林审 判 员 李中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忠正书 记 员 尹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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