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李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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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563号案件名称
王生、李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生;李建平;张艳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563号原告:王生,男,1978年12月20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平,男,1979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艳辉,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生与被告李建平、张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80元,由原告王生负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相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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