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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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86号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兴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86号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镇浑河街冈山小区25A-401。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杰,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兴军,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物业)与被告肖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诚物业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新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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