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静、张翠娥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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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735号案件名称
喻静、张翠娥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喻静;张翠娥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某某,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喻某某,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喻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银行存款7万元也系生前本人领取,其25216.72元用于被告垫付的被继承人医疗费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继承人喻和平生前的工资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8日共计取出27000元,该部分银行取款就是用于被继承人喻和平的医疗费用,一、二审法院将医院治疗费用25216.72元直接从70000元中扣除,明显不合理。2.70000元并非均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为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仅有35000元系被继承人的遗产,一、二审法院将该70000元作为遗产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 原审中申请人申请调取喻和平的交通银行交易明细,但是原审法院没有调取。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喻某某提交意见称,被继承人70000元存款中25216.72元用于支付医药费,剩余部分由被继承人自行处分了,被申请人不应当就此部分款项向申请人承担支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喻和平生前工资27000元本人已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8日取走,故此部分存款不属于遗产,原审对该部分存款不作遗产处理正确。对于2020年6月12日由喻某某陪同被继承人从银行支取的70000元存款,原审根据款项领取的时间、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认定扣除喻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等25216.72元外的余款遗留喻某某处可能性较大,并将该部分余款项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处理,亦符合本案的实际。关于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审查中张某某承认原审中其并未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喻和平的交通银行存款信息,故其主张原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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