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甲志、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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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94号案件名称
郭甲志、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甲志;李国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郭甲志,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郭甲志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9)陕0927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元。2021年8月18日、9月27日,被执行人两次共计向本院交纳标的款23000元,下余标的款2000元,被执行人承诺在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完毕。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就下余标的款的给付期限。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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