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财、龙子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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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620号案件名称
马天财、龙子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天财;龙子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620号原告:马天财,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龙子强,男,汉族,22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马天财与被告龙子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马天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天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天财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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