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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邓文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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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081号
  • 案件名称

    刘东阳、邓文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东阳;邓文化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081号原告:刘东阳,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邓文化,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原告刘东阳诉被告邓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东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文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阳撤回对被告邓文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阳负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宣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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