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阳、邓文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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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081号案件名称
刘东阳、邓文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东阳;邓文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081号原告:刘东阳,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邓文化,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原告刘东阳诉被告邓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东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文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阳撤回对被告邓文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阳负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宣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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