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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德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6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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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6397号
  • 案件名称

    倪德统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倪德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6397号被执行人倪德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倪德统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倪德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因倪德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倪德统名下无保险、无登记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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