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区盛恩祥土石方工程队、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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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74号案件名称
惠山区盛恩祥土石方工程队、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惠山区盛恩祥土石方工程队;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74号申请人:惠山区盛恩祥土石方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Q22PP2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长八路。经营者:盛道柱。被申请人: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TW82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776室,。法定代表人:曾银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盛恩祥土石方工程队诉被告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区盛恩祥土石方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尖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湖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左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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