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加彦、张晓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0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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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06号之五案件名称
于加彦、张晓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加彦;张晓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0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加彦,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晓勇,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延杰于加彦与被执行人张晓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自2021年4月1日2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给付本金27000元、利息20180元,自2020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每百元月利率1%给付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晓勇名下福田牌H32(车牌号码为黑***)的车辆为空号未能查封,福田牌H32(车牌号码为黑***)、长安牌K39(车牌号码为黑***)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下落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晓勇存款9251.18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加彦9201.18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邓延杰,申请执行人邓延杰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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