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金凤、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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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436号案件名称
崔金凤、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崔金凤;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436号原告:崔金凤,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组390幢金域。法定代表人:赵家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凤诉被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金凤撤回对被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 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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