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守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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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08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守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守玉;张玉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办南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欣,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陈守玉,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守玉、张玉芳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督13号支付令,支付令确定:由被申请人陈玉守、张玉芳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日按照月利率9.9‰计算,从2020年6月3日到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9‰上浮50%计算);支付令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陈守玉、张玉芳负担。该支付令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守玉、张玉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守玉银行存款1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费350元。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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