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荣、施树行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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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387号案件名称
刘书荣、施树行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书荣;施树行;施树有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387号原告:刘书荣,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辉,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树行,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施树有,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书荣与施树行、施树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书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刘书荣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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