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彭小花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4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414号案件名称
徐建、彭小花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建;彭小花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彭小花,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与被执行人彭小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2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綦黎明书记员 罗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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