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云平与刘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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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061号案件名称
魏云平与刘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魏云平;刘磊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061号 原告:魏云平,男,199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刘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魏云平与被告刘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魏云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云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云平负担。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春 来 书 记 员 郭 伟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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