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王广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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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36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王广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王广洲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焦作市站前路193号。负责人:李玉群,行长。被执行人:王广洲,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王广洲信用卡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2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广洲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并进行扣划5373.68元除去执行费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领走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4、查询被执行人王广洲名下013649000131的公积金账户余额135.8元,因该账户是封存状态不在进账金额较少,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5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毋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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